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36:29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不断满足广大农民对中医药的需求,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和《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和《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作为对乡村医生考核的内容,积极开展对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乡村医生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的能力和水平,为广大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附件:1.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

2.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


                                        二○○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1

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

  基础部分

  一、中医理论基本知识

  掌握:

  1.中医学的主要特点及中医学的主要思维方法

  2.五脏、六腑的主要功能及脏腑之间的相互关系

  3.六淫、疠气、七情、饮食、劳逸的致病特点

  4.痰饮、瘀血的形成及致病特点

  5.邪正盛衰、阴阳失调、气血津液失常的基本病机变化

  了解:

  1.阴阳、五行学说的基本内容及在中医学中的应用

  2.气、血、津液的生理及其相互关系

  3.脏腑与形体官窍之间的联系

  4.十二经脉的走向、分布规律及十二经脉的脏腑属络关系;督、任、冲、带四脉的走向及基本功能

  5.内生五邪的形成及致病特点

  6.治病求本、扶正祛邪、调整阴阳、三因制宜四项基本治则

  二、中医诊断基本知识

  (一)四诊

  掌握:

  1.问诊的主要内容、注意事项及其临床意义

  2.望神、望色的主要内容及其临床意义

  3.舌诊的方法;正常舌象;常见的病理舌象及其临床意义

  4.闻诊的主要内容;常见的病变声音及其临床意义

  5.寸口诊脉的方法;正常脉象;常见的病理脉象及其临床意义

  了解:

  1.望形体、姿态的主要内容及其临床意义

  2.常见病体气味的特点及其临床意义

  3.望小儿指纹的主要内容及其临床意义

  (二)辨证

  掌握:

  八纲辨证、脏腑辨证的主要内容

  了解:

  1.病因、气血津液、卫气营血辨证的主要内容

  三、中药基本知识

  掌握:

  1.中药的性能

  2.80味代表性中药的性味归经、功效主治、用量用法及注意事项

  3.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服

  了解:

  1.50味常用中药的功效主治、用量用法及注意事项

  2.中药古今计量单位换算

  3.中药的配伍原则及确定用药剂量的依据

  4.中药毒副作用及不良反应

  四、方剂基本知识

  掌握:

  1.50首代表性方剂的组成、功效、主治

  2.50种常用中成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及禁忌症

  了解:

  1.方剂与治法

  2.方剂的组成原则及变化运用

  3.方剂的常用剂型及其主要特点

  4.前述代表性方剂的组方解释(方解)

          

  技能部分

  一、针灸疗法

  掌握:

  1.60个常用腧穴的定位、其中30个主要穴位的主治

  2.毫针刺法及操作规范

  3.针灸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及异常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4.灸治、拔罐、刮痧的作用及操作规范

  了解:

  腧穴的定位方法、针灸取穴原则和配穴方法

  二、推拿疗法

  掌握:

  1.8种常用推拿手法

  2.推拿的适应症、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了解:

  不同部位推拿时的体位

  三、其他疗法

  了解:

  熏洗、敷贴的作用及操作规范

  四、中药的采集与加工

  掌握:

  1.常用中药饮片的识别

  2.中药的常用贮存保管方法

  3.中药的煎服法

  了解:

  1.常用中草药的识别与采集

  2.中药材的简易加工与炮制

  临床部分

  掌握:

  1.门诊登记和中医处方书写方法及规范

  2.以下30个常见病证的诊断、辨证施治及转归预后:

  感冒、咳嗽、喘证、哮病、眩晕、胃痛、痢疾、呕吐、泄泻、头痛、痹证、腰痛、淋证、水肿、中风后遗症、面瘫、漏肩风、牙痛、中暑、疖、丹毒、月经不调、痛经、带下病、小儿泄泻、积滞、遗尿、麻疹、痄腮、水痘

  了解:

  1.前述30个常见病证的预防与调摄、以及包括针灸推拿在内的相关综合治疗方法

  2.孕妇、儿童应用中药的注意事项

  3.常见筋伤的中医治疗

  预防保健部分

  了解:

  1.时行疾病的基本特征、预防措施及常用预防方药的应用

  2.中医预防保健基本知识和常用方法

  附件2

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

  基础部分

  一、中医理论基本知识

  掌握:

  1.中医学的主要特点及思维方式

  2.六淫的致病特点

  了解:

  1.阴阳、五行的基本内容

  2.五脏、六腑的主要功能

  3.痰饮、血瘀、疠气、七情、内生五邪致病特点

  二、中医诊断基本知识

  (一)四诊

  掌握:

  1.问诊的主要内容及其临床应用

  2.舌诊的方法及其临床应用

  了解:

  1.闻诊的方法及其临床应用

2.寸口脉诊的方法其临床应用

(二)辨证

  掌握:

  八纲辨证的主要内容

  了解:

  脏腑辨证的主要内容

  三、中药基本知识

  了解:

  1.50味代表性中药的功效主治、用量用法、注意事项

  2.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服

  四、方剂基本知识

  掌握:

  50种常用中成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及禁忌症

  了解:

  20首代表性方剂的组成、功效和主治

  技能部分

  一、掌握:

  1.拔罐、刮痧的操作、适应症、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2.2—5常用推拿手法

  3.中药的煎服法

  二、了解:

  1.针灸适应症、禁忌症及异常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2.毫针刺法及注意事项

  3.推拿的适应症、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4.中药常用贮存保管方法

  临床部分

  掌握:

  1.中医处方书写方法及规范

  2.以下15个常见病证的中医诊断、治疗:

  感冒、咳嗽、眩晕、胃痛、胁痛、头痛、痹证、中暑、疮疡、月经不调、痛经、中风后遗症、积滞、痄腮、泄泻

  了解:

  1.常见筋伤的中医治疗

  2.孕妇、儿童应用中药的注意事项

  预防保健部分

  了解:

  中医预防保健基本知识和常用方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等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1987年1月1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鉴于目前出版物在涉及数字(如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和其他量值)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没有统一的体例,情况比较乱,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我们会同部分新闻出版单位,经过多次讨论、修订,制定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现予公布,要求新闻出版等有关单位试行。
出版物数字写法上的混乱,给编辑、排版、校对工作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负担,也不利于计算机输入、检索。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则,有利于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这个规定是在总结新闻出版单位经验的基础上,本着“清楚、简便、适用”的原则制定的。许多单位长期以来,实际上已经按这样的体例办了。一部分单位可能还比较生疏,希望这些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行。
出版物中数字的用法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个规定可能还有不完善之处。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可以提出改进意见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便进一步修订。

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为使出版物在涉及数字(如表示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和其他量值)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体例统一,特制定本规定。
1 总的原则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重排古籍、出版文学书刊等,仍依照传统体例。
2 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2.1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
例:公元前8世纪 20世纪80年代 公元前440年公元7年 1986年10月1日 4时20分 4时3刻下午3点 屈原(约公元前340~前278) 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 鲁迅(1881.9.25~1936.10.19)
注:①年份不能简写,如1980年不能写作80年,1950~1980
年不能写作1950~80年。
②星期几一律用汉字,如星期六。
③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用汉字,如正月初五
丙寅年十月十五日 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
年) 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清咸丰十年
九月二十日,公元1860年11月2日)。
④中国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民
国38年(1949年) 昭和16年(1941年)。
2.2 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
例:41302 -125.03 1/16 1/1000 4.5倍34.05% 4.5‰ 3∶1 1736.8万公里 4000克12.5平方米 21.35元 45.6万元 270美元 48岁10个月 -17℃ 0.59安〔培〕 东经123°50′ 维生
素B12500多种 60多万公斤 HP-3000型计算机 21/22次特别快车
国家标准GB2312-80 84602部队
注:①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
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一、
二……九)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
六条意见、读了九遍。
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
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非科技专业书
刊目前可不分节。但用“,”号分节的办法不符合国际
标准和国家标准,应该废止。
③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为以万、亿作单
位的数。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
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
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
345 000 000公里可改写为3.45亿公里或34 500万公
里,不能写作3亿4500万公里或3亿4千5百万公
里。
④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3 应当使用汉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3.1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
例:一律 十滴水 二倍体 三叶虫 八国联军四氧化三铁 二万五千里长征 第三世界 “一二·九”运动 十月革命 “七五”计划 五省一市 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 上海二商局 第一书记 路易十六 某部五连二排六班 白发三千丈 相差十万八千里
3.2邻近的两个数字(一、二……九)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
例:二三米 三五天 十三四吨 四十五六岁 七八十种 一千七八百元 五六万套 十之八九
4 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例:①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本卷六上,第九页。
②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陈昌治本,第
12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版,第493页。
5 横排标题涉及数字时,可以根据版面实际需要和可能灵活处理。
6 提倡横排。确需竖排时,文中所涉及的数字除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应一律用汉字。确需保留的阿拉伯数字以顶右底左的方向横置。
例:
十了生 四九百家
六十船 十十五用
日三在海 五三十电雪
返天太军 元瓦五冰花
回,平J ,升箱牌
基于洋1 售,容Y
2 1
5
地八上打 价功量5
。月航捞 八率是A
二行救 百为一型
7 本规定自1987年2月1日起试行。在试用过程中可随时提出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


缺席审判为对席审判的对称,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辩论。民事诉讼中,对席审判是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并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判结果,为审判中的常态;缺席审判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形下作出裁判结果,是为了避免诉讼过分迟延或者诉讼无结果而不得已采取的裁判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三条规定构成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这三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有以下特征:

  1、缺席审判的条件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其中包括公告送达这一拟制送达传票的情况。

  2、原告缺席与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不同。原告缺席,可以按撤诉处理。而对于被告缺席则是可以缺席判决。

  3、缺席判决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

  4、缺席判决同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

  目前国外关于缺席的审判程序存在两种立法例: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主义。缺席判决主义,指在当事人缺席时,法院根据缺席的事实,做出对缺席的一方不利的判决。原告缺席时,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被告缺席时,拟制为被告自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判决原告胜诉。但是同时还规定收到缺席判决的当事人有对判决声明异议的权利。一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可以在原审法官面前重新展开辩论,作出或支持缺席判决或撤销缺席判决的新判决。一方辩论主义,指当事人缺席时,以法律拟制缺席当事人已有一定的陈述和自认的诉讼效果,从而拟制双方有对席的辩论基础,由出席当事人进行辩论,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讼资料、调查证据和已辩论事实作出判决。判决结果既有可能有利于出席方,也有可能有利于缺席方。这种缺席判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当事人不服,只能上诉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笔者认为,缺席审判制度应实现以下三方面的功能: 1、鼓励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完成各种诉讼行为。2、尽可能查清客观真实的案情,并作出公正的判决。3、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但是通过前面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以下缺陷和不足:

  1、违背了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我国现行民诉法对待原、被告缺席的处理方式不同:原告缺席的,按撤诉处理,原告缺席后还可以再行起诉,不会失去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缺席的,则缺席判决,判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被告只能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寻求救济。这种规定违背了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

  2、给了原告通过规避法律逃避败诉的机会。被告是因为原告的起诉而被动参加诉讼的,其在财力、时间、精力上必然有所付出。规定原告缺席按撤诉处理,则有可能导致原告为避免败诉而故意缺席。那样,必然会损害到被告的利益。

  3、法院对缺席被告直接作出判决,对因客观原因缺席的被告不公平。缺席判决毕竟是在不完整的信息资料基础上作出的,缺乏一方可能提供的信息将使判决丧失可信性。另外,被告缺席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请求并无异议,没有足够的理由抗辩,已经预知法律后果,与其出庭遭到不利后果并承担诉讼成本,不如缺席等待判决。这种情况下的缺席判决与事实应当是相符或相近的,也是公正的。有的是被告因为疏忽或懈怠,忘记了出庭时间。这种情况下缺席判决,显然比被告因过失应当承担的后果严重。还有的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到庭或事实上根本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不知晓诉讼的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能因被告的不能到庭或不知情获得有利的后果,甚至得到的利益超过应有的限度。

  4、立法过于粗糙,实务中出现大量问题。由于我国民诉法仅规定了可以使用缺席判决的情形,未对缺席判决具体的审理方式、审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法官如果缺席判决,则怕事实查不清日后被申请再审被认定为错案;如果不缺席判决,又怕超审限。实践中就出现了反复传唤当事人、劝原告撤诉、法官被迫陷入主动调查取证的怪现象,使公正与效率大打折扣。

  5、缺席判决效力不稳定。我国缺席审判与对席审判的庭审程序相同,法官要对庭审材料进行核实后作出判决。这样就导致法官在缺席审判中很难操作。尤其在被告不提交答辩又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官对被告的情况一无所知,单凭原告一面之词难以充分掌握证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作出的判决很难保证公正。而缺席判决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如果当事人上诉、申诉或检察院抗诉,那么缺席判决很有可能被上诉或再审否定。

  6、对法院的缺席审判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救济。我国民诉法规定缺席审判的前提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审判实践中,鲜有裁判作出前当事人提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往往是即使当事人向法院陈述其正当理由时,法院已经做出裁判。缺席被告只能上诉、申诉甚至上访;缺席原告也只能默默承担诉讼费再次起诉。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

  1、原告缺席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参照国外成熟立法,平等对待原、被告缺席。如德国民诉法地330条规定“原告于言词辩论期不到场,应依法申请为缺席判决,驳回原告之诉”。对原告缺席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能重新起诉,跟被告缺席一样需要通过上诉、申诉寻求救济,这样可体现原被告地位平等,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促使当事人积极、慎重参加诉讼。

  2、完善缺席审理的程序。相对于对席审理来说,缺席审理因为没有相对方在场,可以省去一些不切实际的环节,比如质证、辩论、调解等,保留举证、当事人陈述、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的程序。

  3、慎重认定证据。应仔细审查到庭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经验、日常生活经验等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判断,而不能因一方不到庭就简单认定到庭方的所有证据。另外还要结合缺席方出庭前或退庭前提出的辩解和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4、引入异议制度。对于当事人确因客观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由法院重新作出裁决。这样,更能体现程序公正、高效、便捷。客观原因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①正当理由的缺席,包括天灾人祸、不可抗力、重大疾病、意外情况等方面的原因。②因送达问题造成的缺席,包括公告、留置、单位、邮寄等不能直接送达开庭传票,本人有可能或有证据证明确实没有收到传票的。③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提出异议的,包括缺席方受对方当事人威胁、阻挠不能出庭的。

  5、适用当事人申请缺席判决制度。缺席判决由法院依职权作出,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到庭方可以申请法院做出缺席判决,一旦申请,法院就应进行缺席审判,作出判决。


作者单位: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