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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时一人既遂一人未遂,是否定性为轮奸/陈亚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16:52  浏览:8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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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郑某某与郑某预谋“玩玩”被害人张某,后二人以送张某回家为名,将张某带至地里,郑某某首先与张某发生性关系,但由于当天喝酒较多,加上张某的反抗,其生殖器未能插入;后郑某不顾张某的反抗,强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讨论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本案应定性为强奸,理由是轮奸必须是两名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强奸即遂,没有强奸得逞的男子不成立轮奸,一人强奸得逞一人未得逞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轮奸,但由于郑某某与郑某属共同犯罪,一人即遂,全案即遂,对郑某某和郑某都应认定为强奸即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第二种观点是由于各行为人均参与了轮奸行为,而轮奸是基于共同奸淫认识的共同实行行为,一人即遂全案即遂,郑某某虽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对二人均应以强奸即遂论处,且按轮奸情节确定适用的刑罚。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强奸(或奸淫)的行为。本案应属共同犯罪、轮奸,首先,郑某某与郑某二人有共同强奸张某的合意行为,即预谋“玩玩”被害人张某,其次,二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连续地轮流的实施了强奸行为,郑某某与郑某以送张某回家为名,将张某带至地里,郑某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虽因喝酒太多及张某反抗,其生殖器未能插入,但其也开始实施与郑某合意强奸张某的行为,其后郑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其二人先后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经符合轮奸的相关规定,郑某某的生殖器虽未能插入,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一人既遂,全案既遂,郑某某也属强奸既遂,因此郑某某与郑某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轮奸行为。


  河北省景县检察院 陈亚静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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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和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搞活经济,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财税方面
(一)将定额递增上解的县(包括县级市)递增上解年限由五年改为三年,从一九九一年开始,不再递增,增长的财力,全部留给县(市)。省和县(市)签订升级达标合同,合同期内达标的,省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在合同期内积极达标,但资金有困难的县(市),省财政给予必
要的支持。
对定额补贴县,制定规划,争取三年至五年摘掉补贴“帽子”。对提前“摘帽”、按期还清借款的,补贴照给,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对资金有困难的,省财政根据具体情况提前预拨一至三年的定额补贴;对贫困县的资源开发、技术改造、综合利用项目,省财政给予优先安排。
(二)对技术改造任务比较重、资金有困难的企业,财政已给予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调节税、所得税前还贷、提高折旧率等),可以适当延长执行年限,企业在承包期内用自有资金搞的技改项目,新增利润不调整上缴基数,并在确定下一个承包基数时,给予适当照顾。
(三)实行全员抵压承包的企业,生产者在交纳抵押金后,凡能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合同指标的,返还抵押金时,按略高于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允许进入成本。
(四)对承包的国营企业实行按承包基数缴库的办法,完成上缴以后,超目标实现的利润,直接留给企业。
(五)改进省级财政资金的投放方式,建立基金预算。今后省财政对生产性投资,一般不采用拨款方式,改为贷款方式或实行投资、参股分红,与市县的工业、商业、农牧和乡镇企业等进行合资经营。
(六)对我省在外埠(外省市)投资合资办的企业(含联合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回省缴纳所得税。回省纳税时,可根据经营状况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七)进一步扩大财政资金有偿使用的范围,对有条件实行“拨改贷”的生产建设性资金(如: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简易建筑费等),逐步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周转使用的办法。
(八)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鼓励创收的办法和政策。事业单位通过扩大服务、开展生产经营增加的收入,不抵拨事业经费,全部留用,使其逐步达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九)乡镇财政大包干的期限,由现在的一年一定改为一定几年,扩大乡镇财力,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
(十)实行横向经济联合、企业间承包(租赁)的亏损企业,经核定后的计划内亏损退库指标,可提前退库;实行亏损递减包干或限期扭亏的企业,根据各地财力,一次可提前一至二年退库,用于技术改造;财税部门对实行联合、企业间承包(租赁)、兼并的亏损企业的发展生产和技
术改造时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发放低息贷款、减免税收等办法给予扶持;对用自有资金和留利改造的项目所获利润,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做利润基数以与分成;企业在联合、企业间承包(租赁)中,用留利和亏损企业投资或入股所分得的利润或红利,经财税部门批准
,可全部留给企业。
(十一)企业间承包(租赁)、兼并后,实行统一核算的内部转移自用量原材料,可以免征营业税。企业被承包(租赁),兼并、拍卖后,三项流转税要在其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可根据产权转让程度采取不同的上缴渠道。集体企业被全民企业购买的,按全民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方式对待
;全民企业被集体企业购买的,按集体企业的办法办理。
(十二)对实行联合、企业间承包(租赁)、兼并的亏损企业,在完成上解任务前提下处理历史挂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视同实现利润,提取福利和奖励基金;企业福利、奖励基金严重不足的,在保证技术改造、处理遗留问题的前提下,经批准,企业留利中五项基金可通开使用

(十三)对实行联合、企业间承包(租赁)、兼并、拍卖的亏损企业,陈欠贷款允许企业做出计划,分期分批偿还,按期偿还的可免加罚息。由于企业内部的产品调整,生产获省级以上名优产品的,在归还名优产品贷款时,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用一部分新增税金归还贷款。对于原来
属亏损企业,经过联合、企业间承包(租赁)、兼并、拍卖后,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的,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对其存在的困难,可一事一议,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
(十四)对担负深加工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在资金供应、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个别饲料企业,可给予适当延期减免税照顾。盐业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
(十五)对出省承揽施工任务的国营企业,在核定承包利润基数时适当留有余地。国营施工企业在确保上缴财政部分(所得税)逐年有所增加的前提下,在省外实现的超目标利润,前三年全部留给企业,三年以后实行按五五比例分成。在省外施工的集体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头三年全部
留给企业,三年以后经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对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出省部分的工资可以按规定比例在省内下达的含量指标略高一些。对到深圳、海南等特区施工的企业,可实行更优惠灵活的政策。
二、关于金融方面
(十六)对技术改造贷款允许各地收回再贷,多收可以多贷。允许各地收回一九八三年以前的陈欠宵业贷款,用于支持村办企业、农业开发项目、发展多种经营等。
(十七)除不能用银行贷款垫付自筹资金外,对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允许各种资金通开使用,年终按投比例列报投资完成额。
允许建设单位实行内部承包,区别不同情况,支付劳动报酬。对无人工费的,可按事先确定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结算人工费。在当前影响工程投资的因素变动较为复杂的情况下,改变按概算控制拨贷款支出的办法,实行按批准的工程投资掌握。对资金来源落实、且工程稳需
开工的建设项目,对自筹资金的支付灵活掌握,在存提期限上给予照顾。
(十八)对省内八个不发达县,凡有经济效益的,可优先安排科技开发贷款、不发达县扶贫专项贷款。对个别企业贷款到期因客观原因不能偿还时,经批准后可展期一次。
(十九)将试办的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改为地方性保险业务,采取与地方合办或地方代办的形式,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
(二十)国家计划内的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已经落实但暂时没有划拨时,可由银行发放临时贷款或组织银团投资给予支持。
(二十一)对产品适销对路、效益好、信誉高的企业,经省资信评估公司和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三个月以上、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同时,允许此种债券进入证券市场,公开买卖和转让。
(二十二)下放更改贷款、科技贷款、网点设施贷款审批权限。对砍块下达的规模,收回以前年度贷款再贷的,由地区行审定并组织发放,多收多贷。对一九八一年以前更改贷款的老逾期户,凡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确定关停的,实行停息,对两年内能够收回的,可不加息。
(二十三)允许个业选择银行,银行选择企业。无论全民、集体或个体企业,均可选择一家银行开户结算。银行可视其经济效益、信誉情况给予本、外币贷款支持。贷款企业开办信用证时可免交保证金。凡经济效益好,具有还汇能力的企业,在利用外资时予以但保。
(二十四)充分发挥银行海内外机构的整体作用,为企业介绍客户及合作、合资项目,提供资询、调查,协助谈判成交,并为我省汽车、化工、油田、煤炭、电力、交通、农副产品加工等较大项目组织银行贷款。积极开展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为企业加强经济核算、避免外汇风险提供服
务。
(二十五)坚持谁出口创汇就支持谁的原则,生产出口创汇商品的乡镇企业,使用银行外汇贷款发展出口商品生产时,享受国营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六)对外贸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期限和贷款种类,实行期限差别利率。对自营外贸企业可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以企业进口盈利弥补出口亏损,减少地方财政支出。简化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手续,方便客户,提高效益。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视其需要,银行与企
业签订一个年度贷款合同,限额周转使用。
省内中行本、外币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长春、吉林由50万美元扩大到150万美元,其它地区由30万美元扩大到100万美元。
(二十七)灵活管理利率。对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尚未落实到户的集体农业贷款,能够一次落实到户的,利息可挂帐;对已经落实到户并能按约期偿还的,给予减息;能一次还清的,给予免息。对企业一九八六年底以前有问题的商品和资金,在计划处理期内不予罚息。对已经关停企业
的贷款,能落实债券并按约期偿还的,可以免息。对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适当放开,在国家规定的限度内浮动。
(二十八)允许城市、农村的金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业务。农村基层信用社可试行与农行脱钩的试点。
三、关于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方面
(二十九)进一步搞活固定工制度,全面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企业,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对富余人员,要坚决从岗位上撤下来,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先在企业内部消化,或实行厂(商店)内待业制度;允许企业富余人员中的老弱病残及接近退休年龄者提前退休;鼓
励富余人员承包企业、兴办企业或辞职、停薪留职,另谋职业。富余人员新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三十)进一步放开劳务市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企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制定招工简章。并通过劳务市场公开择优招收工人。劳动部门只负责招工工作的立法监督,协助企业组织招工来源、办理录用手续,有关招工考核录取等具体工作,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再
干预。
(三十一)全面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凡是具务条件的企业,都可以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挂钩办法,挂钩以后增加的工资总额,可以全部进入企业成本。对尚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的工资总额,实行包干办法,企业职工的标准工资、国家和省规定
的津贴、补贴,作为指令性计划,不准突破;企业的效益工资作为指导性,可随企业经济效益上下浮动,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三十二)企业内部要大力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或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的定额工资所增加的超额工资,全部进入成本,不计入奖金总额。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单项奖,所需资金从费用中列支,不计入奖金总额。实行内部单项承包的企业,支付给
职工的承包工资,可全部计入企业成本。
(三十三)把竞争机制引入人事管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干部,都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曾加选拔干部的透明程度、开放程度和群众参与程度。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拔干部,坚持择优录(聘)用的原则,通过考试招录。企业可以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
,坚持能上能下,不固定身份,不搞终身制。
(三十四)在企业普遍推广招标选聘经营者和各类管理人中的制度。招标可在企业或行业中进行,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者不受单位、职业、身份的限制,可以是个人、集体或企业法人。企业中级管理人员要逐级聘用,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各类人员担任什么职务就享爱什
么待遇。企业经营者和各级管理人员辞职或解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待遇,但对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工龄三十年以上、年龄五十岁以上的干部,可给予适当照顾。
四、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三十五)对实行联合、股份制、租赁制经营的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在登记发照时应积极支持,优先办理。
企为在坚持一业为主的前提下,允许跨行业跨地区搞多种经营,兴办新厂,或投资、或合资、或联营。
(三十六)允许在职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劳务性、技术性服务,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允许生产型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自行采购生产用原材料。
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营、集体企业联合,但个体性质不变,允许适合于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走街串巷,开展服务。
允许兴办典当业;允许生产名优和出口创汇产品的乡镇企业,冠省、市、县名称。
(三十七)对急需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允许在投入生产前申请注册商际;允许企业使用第二厂名申请注册商标;企业改变名称后允许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同时继续使用变更后的注册人名义。
(三十八)积极鼓励、支持贩运国家允许的农副产品(不含大米、大豆和葵花籽),凡是进入集市贸易出售水果、蔬菜,可以不持自产证、贩运证。
(三十九)鼓励、支持厂矿企业、乡镇自己设资建市场。集贸市场建设应本着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出租摊位,收取租赁费。
五、关于粮食方面
(四十)粮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提取办法,比照工交企业,从一九八九年起,全部实行分类折旧办法。
(四十一)在粮食系统内部以市、县为单位建立结算中心,对市县内的粮油调拨,统由粮食部门结算办公室办理结算。
六、关于物资方面
(四十二)建立物资经营发展基金。经财政部门同意,同级政府批准,在保证财政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允许物资企业从物资销售总额中提取千分之一,作为物资经营发展基金,用于物资企业资源开发和物资经营网点建设。
(四十三)进一步加强对钢材的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钢铁企业一定要按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准施欠。与此同时,要继续保留目前实行的钢材价格双轨制,办好各级钢材市场。从一九八九年一月开始,继续将计划外和部分计划内钢材一起
投放市场,实行“统一销价,价差返还,比例上缴”的办法。
七、关于对外经济贸易方面
(四十四)出口产品品种,除国家统一与地方联合经营的一、二类商品外,其它品种全部放开,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由具备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自主经营。
(四十五)按照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原则,省经贸委要积极组织省、市(地、州)、县及大中型工业企业、部分商业企业,开展对苏联、东欧国家的易货贸易和边境贸易。
(四十六)对加工装配项目,由企业通过窗口对外谈判签约,按省经贸委关于下放合同审批权限的规定,分别由各级经贸部门协调审批,盖经贸部门一个章即生效,可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十七)合同审批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同时下放,哪一级确立项目,哪一级审批合同,实行责权利相统一。
(四十八)对能源、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和老企业的改造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平衡上给予优惠,可不绝对要求其外汇自身平衡。如外商同意,允许企业以人民币作为分配利润。允许企业经营非经营范围内的商品,进行综合补偿,支持外汇平衡。
八、关于城市基本建设方面
(四十九)基建材料预算价格和调差系数由地市编制,省统一平衡;平方米造价包干价格的编制调整、定额纠纷的调解裁决、一次性定额的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构件厂生产的混凝土配件产品的价格和管理、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进出省队伍管理审批、住宅建设指导性计划等权力下放
给地、市。
(五十)建筑十程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调整建筑企业的取费标准,调整建筑产品价格,要逐步实行同类工程同一价格的取费办法。
允放在建筑业和城建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权交由企、事业主管部门审批,有关方面应给予热情支持。
(五十一)城市建设实行面向社会广筹资金,谁投资谁受益,共建共享共受益。具备搞工程投计能力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等单位按规定申请设计资格证书,经批准后可进入设计市场。鼓励职工业余设计,先行试点。逐步放开。允许建筑企业搞多种经营。鼓励单位和个人经营城市公
用设施,经城市客运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可以经营客运交通;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公公、公私、私私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经城建、劳动、工商部门批准,允许外地、农民和其他行业进行房地产经营开发和参与城市建设。
九、关于审计和监察方面
(五十二)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实际出发,具体对待。支持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法规。对无章可循的允许控索试验,对因经验不足、改革失误所造成的问题,要积极帮助总
结经验教训,一般不予追究责任。对政策界限不清,一时看不准的问题,不急于处理。
(五十二)为保护改革,严肃纪律,对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坚决查处:给改革设置障碍,干扰、破坏改革;编造谎言,诽谤、诬告改革者;打着改革的旗号,钻改革空子,进行贪污、索贿受贿;严重官僚主义,弄权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给国家,集体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
重大损失;偷税、抗税;弄虚作假、虚报成绩;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五十四)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准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准巧立名目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增加企业负担;不准平调企业财物;不准截留应下放给企业的权力,对企业乱加干涉;不准对企业找茬刁难,吃拿卡要;不准向企业乱派检查团,搞形式主义的检查。



1988年12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一、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事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专门机构,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稳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督促、帮助信托投资公司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偿合法债务。
三、切实做好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私分和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地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要组织力量,对有关地区和部门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整顿结果报告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整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这次整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信托业务为本。坚持把信托投资公司真正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以手续费、佣金为收入的中介服务组织,严禁办理银行存款、贷款业务。
(二)信托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别设立、分业管理。对信托投资公司现有的股票经营业务,要通过单独设立或联合组建证券公司、证券经纪公司等方式实行分业经营。分设后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公司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业务经营范
围,实行分业管理。
(三)规模经营。按照防范风险和规模经营的要求,对信托投资公司重新规定严格的设立条件,限期整顿。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予重新登记。
(四)分类处置。经过整顿,对符合本方案设立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予以保留;对出现严重支付风险,资不抵债的公司予以关闭或破产;对资本规模较小,财务状况一般,信托主营业务较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核销自身呆帐(坏帐)和投资损失的基础上,予以合并、撤销或重组。
这次整顿工作的目标是:通过整顿,实现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留少量规模较大、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规范运作,健全监管,切实化解信托业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二、重新规范业务范围,严格公司设立条件
根据信托的基本属性以及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把信托投资公司规范为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即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他人(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所得收益归属受益人,信托投资公司以手续费或佣金形式
收取报酬。今后,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不得自营期货和股票,不得用负债资金从事实业投资和贷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无能力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包括委托人指明运用方式的资金信托和委托人授权信托投资公司确定运用方式的资金信托。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闲置或需盘活的机器、设备等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
(三)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受托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承销业务。
(六)用自有资本进行投资,但包括自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80%。
(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人民银行确认,在核销自身呆帐(坏帐)和投资损失后,实收资本金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
2.股东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
3.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三、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通过清理整顿,实现信托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别设立、分业管理,信托投资公司不再从事股票经营业务。已设立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经营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经批准,可独立或牵头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公司;达不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可以转让或出售其证券营业部,也可以选择合作对象,申请联合组建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挪用的股票交易保证金要全部退还。为确保这次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有效化解风险,信托投资公司与其在这次整顿中分出的证券公司
、证券经纪公司在三年过渡期内的纳税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对信托投资公司违反规定经营的实业投资和贷款,要彻底清理,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二)清理资产,核实损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境外知名的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对信托投资公司境内外机构的本外币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彻底清查,并提出资
产质量和资产实际损失的报告。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必须报经省(区、市)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必须报经财政部审查确认。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冲销损失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
行制定。
(三)分类处置,化解风险。
在核实资产损失后,原有信托投资公司分别按以下四种方式处置:
1.关闭或破产。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信托投资公司,予以关闭或者依法宣告破产。对关闭或破产的公司,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组织好债权清收和债务偿付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撤销与重组。信托投资公司在核销自身呆帐(坏帐)和投资损失的基础上,其主要业务为证券业务、符合设立条件的,可转为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公司;其主要业务为集团内企业存贷款业务的可转为集团财务公司,证券营业部经过评估予以转让;其主要业务为普通企业存贷款业务
的,可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并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证券营业部评估后转让。此外,也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充分协商,通过注资、债转股等措施进行债务重组后,变更为工商企业。
3.合并。凡不符合本方案有关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若干个信托投资公司可合并为一个公司。被合并的公司,在核销自身呆帐(坏帐)和投资损失后,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接,其股东转为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股东,其股份按折股后的金额计算。合并后存
续或新设公司必须符合本方案有关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4.保留。凡符合本方案有关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原信托投资公司可予以保留。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确认。
(四)清偿债务,维护稳定。
处理好债务清偿问题,是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的关键。做好债务清偿工作,既要依法处置债务偿付资金缺口,也要维护绝大多数债权人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凡保留、合并、撤销或重组的公司,必须保证清偿所有债务;无法保证清偿的,可以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充分协商,通过注资、债转股、减免利息和债务展期等措施进行债务重组,协商不成的,予以关闭或破产。
凡是被关闭的公司,如原属全国性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如原属地方性公司,由地方政府指定地方商业银行或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托管。所有托管机构均不承担被关闭公司的资产损失和人员安排。对被关闭公司的债务清偿,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被关闭信托投资公司的有效资产,要优先支付个人债务本金和合法利息;有效资产不足以偿还个人债务的部分,由该公司投资人和主管部门筹集资金予以偿还;对有效资产足以偿还个人债务但短期内资产难以变现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对托管机构发放再贷款用于偿付个人债务,托管机构
清收、变卖资产后,必须优先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关闭清算中,债权人不同意最终清算方案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清算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关闭机构的破产。
凡实行破产的信托投资公司,其债务清偿依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对实际有效资产大于负债并允许合并的信托投资公司,由于资产清收需要一个过程,又不能延期支付个人债务,为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公司合并的顺利进行,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合并后机构发放临时性贷款,专项用于支付个人到期债务。
(五)查处案件,严格监管。
整顿期间,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经办人员不得擅自离职,要在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做好资产清收和债务清偿等各项工作。有关人员经离任审计并批准后方可离任。被关闭或破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经营,对被关闭或破产公司负有直接责任
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其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由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要抓紧制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条例》,明确信托投资公司的功能作用、业务范围、经营规则、收费制度和监督管理等事项。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要完善并严格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管理制度,加强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建立信托投资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切实提高监管水平。财政部要抓紧制定信托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凡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已列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证券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整顿工作结束后,经批准可成立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
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
四、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在1999年底前完成。
(一)制定方案。自本方案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提出对本地区信托投资公司关闭或破产、撤销或重组、合并、保留的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中央党政机关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脱钩后按本方案进行整顿。
(二)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对现有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坏帐和投资损失的核销,机构的分类处置以及分流人员的安排等工作,切实化解信托投资公司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社会稳
定。
(三)验收总结。经过整顿,符合本方案公司设立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重新颁发《金融机构许可证》;合并、撤销、关闭或破产的信托投资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收缴《金融机构许可证》。整顿工作完成后,中国人民银行要进行验收总结,并将结果上报国务院。



199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