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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12:53  浏览:9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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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铜政〔2008〕5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现将《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实现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质量、投资、工期控制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8〕5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占50%及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制。不宜实行代建的项目,仍实行自建。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包括以下项目: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侦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 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原则,以及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彼此分离、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住房城建委、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法人、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二章 代建形式及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包括分阶段代建和全过程代建两种形式。分阶段代建是将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一)委托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委托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原则上均应委托代建单位代理项目前期工作;

  (二)委托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委托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全过程代理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原则上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由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作为代建单位;不宜由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或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有困难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由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条 参加代建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开发、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三)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一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项目建设实施代建资格的代建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供工程概算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第三章 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项目法人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包括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在代建的不同阶段履行不同的职责。

  前期工作代理阶段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

  (二)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建设实施阶段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发改委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履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人或采购人职责;

  (三)负责办理“一书两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项目法人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项目法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配合市发改委、项目法人、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七)负责组织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初审后报市审计局审计。凡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市审计局审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报送市审计局,审计局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八)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和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原则上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不宜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法人的,可由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在代建工作中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财政资金的申请和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账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二)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三)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督促代建单位做好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

  (四)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直接拨付(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时)。

  第四章 项目代建程序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批准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在立项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项目实行代建制、具体代建方式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采用分阶段代建的,项目立项批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项目法人与直接委托或招标确定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签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并在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的确定方式。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法人与直接委托或招标确定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立项批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项目法人与直接委托或招标确定的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第十七条有关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的规定,做好项目代建工作。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设管理按照《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时,要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法人、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应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前期费用由市发改委在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对明确实行前期工作代理并已签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直接将前期费用拨付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法人、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对明确不实行前期工作代理的项目,前期费用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另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原则。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资金经市财政局拨入后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拨付;其他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法人、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或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和建设进度以及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认的额度,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或货物、服务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非财政全额投资的代建项目,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应与财政资金同步投入,按进度拨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管理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委托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作为代建单位的,原则上不另安排代建管理费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可按项目批准的投资概算额分档计取,其中:投资概算额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的3%计取;投资概算额高于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的2.5%计取;投资概算额高于1000万元、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的2%计取;投资概算额高于2000万元、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的1.5%计取;投资概算额高于300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的1%计取。代建单位管理费用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确定。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代建项目的评审、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项目法人、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将代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有关部门,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单位赔付。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单位赔付。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由市发改委向全市通报,禁止其3年内参加代建项目的咨询、评审工作,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代建管理职责,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节余资金按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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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215 号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5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全市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区县(自治县)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技术指导、本底调查、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五条 各级爱卫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四害预防和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负责本单位和家庭的四害预防和控制,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六条 预防和控制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等综合防治措施。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农贸市场等易招引四害的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

第七条 单位、个人预防和控制四害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积水;

(二)收集、运输垃圾应做到密闭化,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住宅区栽种花木不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粪池、粪缸严密封盖;

(四)堵塞鼠洞、填缝补隙,设置防范四害的设施。

第八条 拆迁、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进行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进行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并将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内。

第九条 城镇地区四害预防和控制标准由市爱卫办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

农村地区四害预防和控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爱卫办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第十一条 市爱卫办应对预防和控制四害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剧毒急性鼠药或无登记证号、生产批准号、执行标准号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爱卫办在组织预防和控制四害活动时,应按照市爱卫办统一要求使用药物并采取相应的环保和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制度。

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预防和控制四害知识,指导开展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二)按照本规定对其责任区内的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达不到预防和控制四害标准的,提出防治建议,并向所在地爱卫办报告。

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由爱卫会从卫生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十五条 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爱卫办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履行预防和控制四害义务且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市或区县(自治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爱卫办指定预防和控制四害服务机构代为履行,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爱卫办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预防和控制四害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或阻碍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四害密度超过标准不足一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四害密度超过标准一倍以上的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四害密度超过标准一倍以上的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爱卫办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使用剧毒急性鼠药或无登记证号、生产批准号、执行标准号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的,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有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原聘任机关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预防和控制四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一)孳生地是指适宜蚊、蝇等虫害繁殖生长的场所;

(二)易招引四害的场所是指有适宜四害生长或繁殖的环境条件,经常发现虫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地方;

(三)本底调查是指本地区四害的种类、密度、季节消长和分布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5日起施行。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的《重庆市除四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也谈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闵涛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越发突出。据不完全统计,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60%左右,已成为党和国家十分关注的问题,因而,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对于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要使这两部法律真正得以贯彻实施,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为此,笔者仅就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家庭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前提

  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娃娃抓起,实施家庭细胞工程。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的启蒙教育,家长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庭教育的好坏对青少年的成长将赶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前提。首先,父母要遵纪守法,父母的言传身教对青少年将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因而父母不但要自己遵纪守法,还要对子女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在各方面为子女作表率,给青少年成长创造一个健康的家庭环境,否则,父母不遵纪守法甚至违法犯罪,不仅使孩子抢劫家庭的温暖,更使孩子心灵受到创伤,由于对生活失去信心和勇气,可能导致走上犯罪道路。其次,父母要和睦相处,为青少年成长创造温馨的家庭环境,从司法实践看,父母离异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占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很大。如李某、王某等四人抢劫犯罪案件,四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因父母离异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这不难看出父母离异直接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因此,家长要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尽父母应尽的义务,为子女付出全部的爱,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让子女在温馨、快乐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第三,家庭教育要注重方法。从司法实践盾,有一些青少年犯罪案件,究其原因,是由于父母教育无方造成的。如王某、汪某抢劫(出租车)一案,王某在供述中说:初中没毕业就辍学,父亲对他管教很严,经常打骂他,但打归打,骂归骂,对他还是很溺爱,经常给他零花钱,致使他经常与好友汪某出入游艺厅、录像厅,从寻找刺激,久而久之便产生了犯罪的邪念,遂铤而走险。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父母教育子女要采取科学、正确的方法,既不能过分溺爱,又不能动辄打骂,要与子女交朋友,经常沟通思想,了解他们在想什么、想干什么,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

二、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础

  98年6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上作出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这说明我国的教育事业实现了“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教育是对青少年正规教育的开始,是教育工程的基础。学校教育对人的成长将赶到重要作用。一是要加强以文化教育为基础的素质教育。文化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重大影响。一个人无论从事任何工作,都离不开科学文化知识,如果没有文化知识,很难胜任每项工作。青少年文化素质的高低还将直接影响道德水准的高低和法制观念的强弱。因此说,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精神,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要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出发,以全面培养沉重的道德情操、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较强的初中能力为宗旨,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二是要加强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措施。因青少年正处在成长时期,他们的世界观和道德观念还没有形成,他们对真、善、美和假、丑、恶的判断能力还不强,在这个时期,青少年思想可塑造性很强,如果社会上不道德的风气感染了他们的思想,就会导致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要从学校抓起、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社会公德教育。如遵纪寒潮、团结友爱、救死扶伤、尊老爱幼、见义勇为、文明礼貌、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拾金不昧等待诸方面的教育,使青少年增强道德观念,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同一切不道德的行为作斗争。三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邓小平同志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也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的这段论述,深刻阐述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从司法初中看,青少年犯罪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条是法制观念淡漠所致。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防线。笔者认为,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通过三个途径解决。其一,在中小学普遍开设法律学识课,系统的讲授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观点、原则,使青少年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有个概括性的掌握,了解什么行为是违法,什么行为是犯罪,违法和犯罪的界限等等,从而增强法制观念;其二,参加普法教育。学校要结合普法教育的内容,有所侧重的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其三,司法机关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司法机关在查办、打击犯罪的同时,要认真履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职责,把打击与预防有机的结合起来,结合办案到学校肝癌垢财充,在教育活动中,结合具体案件,以案释法,并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寒潮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三、社会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保障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区管,共同努力,协调配合,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全社会各部门都要为预防青少年犯罪负责任、尽义务、做贡献。一是建立专门机构。目前,很多地方至今没有专门研究和管理青少年的社会机构,使青少年走出校门即出现脱管失控现象,而这个时期对青少年来说,极易误入歧途。因此,在有关部门应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加强对失学青少年、无业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二是净化社会环境。目前,文化市场管理较为混乱,不健康的书刊、录音、录像广为流传,这无异对青少年毒害很深。因此,建议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不健康的文化制品的传播,狠狠打击“黄、赌、毒”等丑恶现象,以净化社会环境。三是,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在各行各业中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在农村大力开展评选“五好家庭、双文明户、遵纪守法户”等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文明意识。在城镇街道居民委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和实施“就业工程”等活动,以改善居住环境,扩大变业渠道,鼓励青少年树立自谋职业的观念。四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激励青少年奋发向上,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五是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一方面学校、居民委、单位、司法机关要与失足青少年的家长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制定帮教措施。特别是要共同为经劳动改造回归社会的青少年学习、就业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树立改过自新、浪子回头的典型,组办失踪青少年报告会,让他们现身说法,以此既教育自己,又教育他人,达到教育目的。

四、打防并举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

  政法部门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中担负着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职责。即具有打击与保护,打击与预防的双重任务。因而打防并举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一是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当前,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不容忽视。因此,政法机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坚决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作到快捕、快诉、快判,加大打击力度,保护被害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要坚持贯彻教育、挽救和感化的方针,在办理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对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要耐心劝导,帮助其改正错误;对已涉嫌犯罪的,也要正确领会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对主观恶意较深,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未成年犯罪分,要从严惩处,通过惩处这一特殊手段,给青少年以教育和震慑,使那些有犯罪苗头的青少年有所畏惧,不敢犯罪,从而收到匹配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效果。三是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政法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在对青少年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措施,帮助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四是对有犯罪行为但不需要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跟踪预防。经常到其所在部门、单位进行回访、考察,解决极少数青少年边打边犯,屡教不改的问题,同时,对违法违纪未成年人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与其单位、家长及本人联系,从而提醒其做守法公民。五是检察机关认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与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使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真正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