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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5:21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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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2月1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85)第28号《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是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因此,尚未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不能作为撤销缓刑的理由。
二、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可在执行拘留或者劳教的同时,继续进行考察,并将拘留、劳教的期间计算在考验期内。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请示

吉高法(研)字(85)第2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有些被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按其问题性质尚未构成犯罪,但应给予行政拘留或送劳动教养。于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怎样适用刑法有关缓刑的规定,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不明确,需要作出解释,我们讨论的情况是:
一、对此类犯罪分子可否撤销缓刑收监执行ⅶ
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宣告缓刑。如果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又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继续危害社会,已失去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虽然其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也应比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才能撤销缓刑。因此,如果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虽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也不应撤销缓刑。
二、对此类犯罪分子如果不撤销缓刑在其被拘留、劳动教养期间,缓刑考验期应如何计算ⅶ
一种意见认为,此类犯罪分子被拘留、劳动教养期间应继续计算考验期。
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类犯罪分子被拘留、劳动教养期间应停止计算考验期,待其拘留、劳动教养解除后再继续计算考验期。
以上两个问题,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也不一致,究竟应如何执行刑法有关规定,请予指示。
198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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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暂行办法







   为做好我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租金核减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9部门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抚顺市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抚政发〔2007〕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申请、审核及租赁补贴审批发放等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初审、复审、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由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坚持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租赁补贴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含“三无”对象)具有本市城区非农业户口(不含各区住乡镇非农人员)3年以上;

  (二)同一户口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不含另有住房空挂户口和共同生活居住另立户口的家庭成员);

  (三)领取市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家庭无住房或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

   第四条 下列住房计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中的私有产权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已购买待入住或已拆迁预安置的住房;

  (三)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原被拆除的住房;

  (四)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家庭成员因离婚、继承、赠与、出售以及偿还债务等原因转让的自用住房。

   第五条 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标准: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8元。

   租赁补贴计算方式:

   月租赁补贴额=家庭人口数×租赁补贴标准(8元)×〔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人8平方米)- 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调节系数

   调节系数:一人户家庭1.8;二人户家庭1.4;三人户家庭1.1;四人户家庭0.9;五人户以上家庭0.8。

   第六条 租金核减

   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低保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虽高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其他条件,可以在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申请租金核减。

   (一)租金核减标准: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核减租金0.80元;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

   (二)已通过租金核减审批的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开具的《抚顺市城市低保户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租金核减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与所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按《认定证明》确认的核减面积,签订《抚顺市城市低保户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协议》(以下简称《租金核减协议》),按《租金核减协议》中约定的租金核减金额交纳租金。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计算出每年度核减面积与住房产权单位结算核减部分的租金额,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租金核减资金拨付到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户,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从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予以支付。

   第七条 申请 审核 审批程序

    (一)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其他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委托社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低保金领取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到领取低保金的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

   4.无住房户提供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分别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1.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安排申请人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在10日内入户调查,经过社区组织民主评议(按照认定低保户的方式进行评议,评议时间为5日)无异议后,填写《抚顺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初审合格后,将《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要件报送街道办事处。

   2.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审批表》填写的相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复核章,原件返回申请人。对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签署复审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审批表》中填写的家庭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统一组织所属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在室外公告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有异议且经查证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审批表》中填报的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核定租赁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并签署审批意见。

   5.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上公示7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登记,并在公示后10日内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公示后10日内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租赁补贴发放

   (一)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依据登记结果,将《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和《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移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核准应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经市财政部门认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户,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一发放。

   (二)已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批的申请人,可在市区范围内自行租赁住房,并与房屋出租人到市房屋租赁管理处办理租赁手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领取《房屋租赁证》。

   租赁住房必须具备基本居住条件。违章建筑、权属有纠纷以及不能保证住用安全的房屋不得作为租房房源。

   (三)申请人租赁住房并实际入住后,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开具《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四)申请人持《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理廉租住房补贴支取手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照《汇总表》、《明细表》审核无误后,开具支付凭证,申请人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款。

   (五)租赁补贴发放时间从《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生效当月起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六)经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发放租赁补贴的家庭,一年内没有租赁住房的,审批意见自行失效。申请租赁补贴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租赁补贴实行评分方法轮候发放

   (一)申请人每个家庭成员基本分为10分;

   (二)申请人家庭无住房的加10分;

   (三)申请人家庭原有住房的,原住房建筑面积每1㎡减1分。

   申请人根据评定分数排序,轮候发放租赁补贴。同等条件的,按照办理租赁住房手续的先后顺序发放。

第十条 相关规定

    (一)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每年度会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对已实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资格进行年度复核,按照复核结果进行调整。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

   (三)享受租赁补贴或轮候期间,如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重新审核调整。

   (四)对通过虚假材料申请补贴的申请人,经查实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2年内不再受理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已获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款, 5年内不再受理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监察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工作的监督和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4〕78号
呼政发〔2004〕78号
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广泛开展以商招商活动,引进更多的资金为我市跨越式发展服务,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市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的国内公民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具有资聘任书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中介人。其引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按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第三条 凡引进国内外资金直接投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和生产型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内(不分期)的目在资金全部到位且项目开始实施后,按下列标准对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或分期投资的项目在部分资金位且项目开工建设后,按下列标准分年度(工期)给予奖励:
(一)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引资总额的1.6%给予奖励;
(二)引资额在5000—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的,按引资总额的1.8%给予奖励;
(三)引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
第四条 凡通过中介机构、中介人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0%给予奖。第五条 凡通过中介机构、中介人引进国内外贷款和融资的,根据利率和使用年限的不同,在贷款、融资资金全部到位后,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资金,使用期限1—5年的,按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6—10年的,按引资总额的4%给予奖励;11—15年的,按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16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6%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资金,使用期限1—5年的,按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6—10年的,按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11—15年的,按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16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4%给予奖励;
(三)凡引进国内外与国内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相同的资金,使用期限1—5年的,按引资总额的0.5%给予奖励;6—10年的,按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11—15年的,按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16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
(四)凡引进国内外高于国内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不超过20%)的资金,使用期限1—5年的,按引资总额的0.2%给予奖励;6—10年的,按引资总额的0.3%给予奖励;11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0.4%给.
第六条中介人的资格认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介人在开始引进资金和项目时,必须先到市或旗县区、开发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确定所引进项目是否需要中介方,而后填写《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中介人表》,并经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地政府各方加盖公章确认后,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发给《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中介人聘任书》。聘任书的有效期为一年,从确认资格之日起,半年内未引进投资方,资格自动无效。确需延长有效期的,可到原聘书颁发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二)中介人必须在引资时与项目单位签订《引资奖励合同书》,经中介人和项目单位协商,奖励额度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可另行商定,但必须在合同书中写明奖励额度等有关条款。
第七条 奖金支付渠道。市、旗县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中介人的奖励。按照“谁受益谁支付奖金”的原则,兴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的奖金,由项目单位的本市一方支付;兴办独资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的奖金,由项目所在地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市、旗县区财政部门支付;每个项目的引资奖励,不论中介人多少,只能享受一次奖金。如果一个项目有多个中介人,则由一个人办理有关奖励手续,奖金由中介人协商分配。
第八条 奖励办理程序。引资中介人必须在引进资金到位后,经会计事务所验资后,持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引资奖励合同书》、《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中介人表》、《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中介人聘任书》、《验资报告》、《银行证明》等有关材料和中介人的书面申请,经受益方及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以正式文件按奖金支付渠道分别报市或旗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经市或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下发关于对中介人实施奖励的批文。中介人凭批准文件,向本市受益方或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奖金,有关部门要保证在一个月内兑现。
第九条 市政府每年结合年终考评,对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金的,由各级发放奖金的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对骗取奖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理和法律制裁。凡符合受奖规定而得不到奖金的,中介人有权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获得应得利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奖励办法》(呼政发〔1999〕 8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呼和浩特
警备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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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出资方式为:合资、合作、独资、赠与、贷款、融资;
2、办理本表时需提交本人有效证件,并留复印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