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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巡警执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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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巡警执法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巡警执法暂行规定
 
1995年5月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


  第三条 市公安局和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公安分局设立巡警队(以下称巡警部门),在市公安局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巡察工作。
  巡逻警察队伍是本市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综合性执法专业队伍,由专职巡警、武警、防暴警共同组成。
  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巡警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二章 巡警的职责权限





  第四条 巡警的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二)维护交通秩序;
  (三)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市政公用设施完好;
  (四)维护经济管理秩序;
  (五)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帮助急需救助的人;
  (六)纠察警容风纪;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巡警部门对本规定第三章所列行为,且行为正在发生的,有权给予警告、2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和查扣财物的行政处罚。
  超出前款所列权限的,依法移交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巡警执勤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二)讯问有违法行为或者有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扣留与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有关的车辆、物品;
  (三)传唤或者强制传唤违法行为人,缉捕被通缉的犯罪分子和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四)在追捕人犯和处理涉及公民人身和公私财物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可以临时征用公私交通、通讯工具。


  第七条 对肇事、滋事的精神病人,危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醉酒人,以及在道路、广场上流浪乞讨或者露宿街头的人,执勤的巡警应予约束,并送交附近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等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车站、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九)利用封建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十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二)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查扣违法物品和非法所得:
  (一)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非法买卖发票、报销凭证以及其他证券的;
  (四)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出售、出租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第十一条 非法买卖外汇、金银及金银制品的,依法予以查扣,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临时摊点地址或者不执证照经营的,可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城建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查扣经营的商品和经营工具。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一)行人不走人行道或者过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的;
  (二)违反规定骑自行车带人的;
  (三)骑坐或者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
  (四)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五)驾驶无牌证非机动车的;
  (六)穿越红灯或者不按箭头信号规定通行的;
  (七)违反规定停车的;
  (八)手推车(倒垃圾、运煤、工地范围内运料除外)、排子车、畜力车在禁行道上行驶的;
  (九)其他妨碍交通管理的。
  对前款行为需处以罚款或者吊扣车辆牌证、驾驶执照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发生火灾时,车辆、行人不听疏导、指挥的;
  (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三)停车、堆物堵塞消防通道的;
  (四)埋压、圈占或者损毁公共消防设施的;
  (五)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施工现场未设置地面安全防围设施或者未保持完好的;
  (二)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棚、网等安全装置或者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
  (三)夜间或者遇雨雾、大雪视线不清时,施工现场未设置警告灯的;
  (四)施工现场车辆、行人出入口沟槽处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便道,或者对沟井坎穴不设置覆盖物的;
  (五)沿街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遮阳棚以及其他设施出现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处理:
  (一)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塔棚或者搭建其他设施的;
  (二)超过批准的范围、期限占用道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
  (四)擅自移动、损毁、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五)擅自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立即清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处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或者乱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的;
  (二)焚烧树叶、垃圾、杂物的;
  (三)运输液体和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四)在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张挂、张贴的广告、招牌等残缺不全、污损不整的;
  (五)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责任区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
  (六)其他妨碍市容环境卫生的。


  第十九条 对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破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予以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者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出现损坏或者显示不全的,对设置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移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列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处50元以下罚款、警告,由巡警当场执行。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查扣财物,由巡警主管部门裁决。
  处200元以上罚款、15日以下拘留或者应当给予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巡警部门移送当地公安分局处理。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巡警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连同有关证据和查扣的财物,在当日内移送主管部门。
  被移送的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不得拒绝,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的巡警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巡警在决定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决定书。
  收缴罚款和查扣财物时,应当出具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二十五条 巡警在执勤时,应当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文明执勤,依法办事,并要佩戴明显的巡警标志。


  第二十六条 巡警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行使职权,秉公执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巡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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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财发[2003]258号

关于开展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港口,长江口航道建设有限公司,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部决定开展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有车辆购置税、非经营基金、国债、港口建设费、航标事业发展资金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单位。

  二、检查内容

  2002年度和2003年1—5月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执行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车辆购置税、非经营基金、国债、港口建设费资金安排的项目的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了规范的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基建资金是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基建财务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基建资金业务是否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限额以上的基建资金支付业务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财务印章管理是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是否规范等。

  2、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项建设资金是否及时落实到位;工程价款和有关费用是否按规定支付;基本建设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基建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管理使用。

  3、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无用于计划外工程付款,有无挤占、挪用交通建设资金等问题。

  (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的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了规范的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重点检查财政部已经公布的货币资金等控制规范的落实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清理、对外投资管理、私设小金库等情况;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等。

  2、财务收支情况,重点是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编制是否全面、真实、合理,有无虚报收支预算的问题;支出预算的范围有哪些具体内容,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人员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滥发钱物、自行提高支出标准的问题;公用支出是否体现勤俭节约的原则,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是否完整,有无多报、少报、漏报问题,结余资金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挪用或转移资金的问题。

  三、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主要包括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

  四、检查安排

  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与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3年6月20日至8月20日,由各单位组织所属单位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在自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有关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各单位应于8月31日前,将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汇总后,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和《违纪违规使用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自查情况统计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自查情况统计表》(限航测单位填报)、《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自查情况统计表》报部(财务司)。

  (二)重点检查阶段。部财务司、监察局、审计办将于2003年9月联合派出重点检查组,选择部分单位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具体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

  五、检查要求

  各单位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组织专门人员研究落实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检查的各项具体措施,切实做好自查和配合做好重点检查工作,对于不认真进行自查,弄虚作假,走过场的单位,一经查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此次检查工作。

附件:一、违纪违规使用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自查情况统计表

   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自查情况统计表

   三、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自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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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教社政〔2008〕1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整合科研力量,创新科研组织形式,推动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与发展,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启动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
  为做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创建工作,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指:以学术前沿问题或重大理论、现实问题为研究重点,以该领域研究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研究人员和研究团队为主体,以重大系列研究课题为纽带,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组织的高水平、开放式、有特色的研究机构(平台)。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
(一)学科建设。发挥江苏基础理论研究的传统优势,突出对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立足江苏地方特色和优势,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积极推动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建设,使该学科领域的科研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居领先地位,促进相关学科形成明显的发展优势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二)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通过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研究,组织相关领域科研活动及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等方式,培养和造就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形成合理的学科梯队;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的高层次、专门化的短期培训,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本地区本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三)产出重大成果。通过建立有组织、有计划、有相对稳定主攻方向的科研创新团队,集中科研优势资源,积极承担重大研究项目,在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和地方特色的学科领域组织重大课题攻关,产出重大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在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四)发挥示范作用。充分发挥辐射带动和窗口示范作用,根据我省社科发展规划以及重点研究基地自身的研究计划,组织和协调本研究领域相关的全省或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积极开展合作研究等,使之成为全省或全国高校的学术交流和信息共享基地。
(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动承担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选派基地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任兼职研究人员或联合开展合作研究,面向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促进社科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研究咨询基地。
(六)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把制度创新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关键,通过创新人员管理模式、科研组织形式及成果评价体系,建立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二、管理体制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采取在省教育厅指导下,高等学校自建或高校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建、高校与高校之间联合共建等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考评、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则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订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规章制度;
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考评;
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提供专项经费资助。
第六条 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制订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制订优惠政策积极扶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协调解决好入驻基地人员的待遇问题及其与相关院系的关系问题,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政策扶持和经费保障。
4.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的科研实体机构,具体要求是:
1.配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科研岗位和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订内部分配制度。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定期向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及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同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所长),应酌情予以调整。高校聘任、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省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参加。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基地主任要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
2.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
3.聘任时间和驻基地研究时间、专职或兼职;
4.受聘期间享受的各类待遇;
5.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6.研究成果考核标准;
7.奖惩措施等等。
第十三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承建高校与基地应出台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员加入基地。驻基地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驻基地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5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应安排必要的驻基地时间。
第十五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聘任1名专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创新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的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其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在首轮建设周期内确定两至四个重大研究课题并明确每年度具体的研究任务,由省教育厅面向全省或全国高校组织招标。此类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4年(可适当延长)。省教育厅以年度研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以重大标志性研究成果作为重点研究基地考评验收的依据。
2.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的重点研究基地要围绕国家及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基地的主攻方向,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大研究课题报省教育厅面向全省或全国高校组织招标。此类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至两年,以研究成果被应用部门采纳或经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及其产生的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重点研究基地考评验收的依据。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与课题组成员及原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以及聘任合同书等文件要存档留底,检查考评时备查。

五、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基地参加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高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之作;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由省教育厅统一出版,并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未按要求统一出版和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结项时,由重点研究基地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验收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

七、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基地建设。原则上对每个基地在重点建设期内给予一定的资助。基地依托高等学校根据建设需要,需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资助和高校的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站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高校据实核定安排,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必须由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单独建帐,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来源渠道。

八、学术交流

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每1~2年必须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天;非本研究基地和本校的会议代表不少于20人,会议代表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会议应在境内举行。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报告包括: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等),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等),会议征文通知。除上述要求外,国际学术会议要按有关外事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会议纪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

第三十条 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能充分满足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用房不得少于200平米。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能充分满足学术交流需要的学术网络平台。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网站建设,建设本学科领域的专业性网站,为加强国际交流,要有英文(或其他语种)的网页,内容丰富并随时更新。为充分利用网络功能进行学术交流,重点研究基地要在自己的网站建立学术交流平台。
4.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独立于高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要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应收集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还应注意最新书刊资料和非出版物(如研究案例等)的收藏。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
高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5.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

十、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十一、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定期向省教育厅汇报基地工作及运行情况,建立完善的工作报告制度和成果简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工作报告制度。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半年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报告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高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各基地也可根据自己的工作进展情况随时通过网上报送。 工作简报的内容将列入检查考评指标体系。
第三十四条 成果简报制度。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半年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
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4.主要论文、专著摘要。
成果简报也可随时通过网上报送(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通过专门渠道上报)。

十二、检查考评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各依托高校要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帮助重点研究基地解决问题,并随时通过工作简报的形式向省教育厅上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
第三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考评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考评的同时受理新的同一研究方向机构的竞争申报。检查考评采取高校自检、申请考评和组织抽查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一)高校自检:在四年建设周期内,高校要组织对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各高校要将检查结果,整改工作总结等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申请考评:在建设周期的第四年,高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对具备优秀条件的重点研究基地,向省教育厅提出进行“优秀重点研究基地”的考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考评的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优秀重点研究基地”考评。对省教育厅组织考评认定为“优秀重点研究基地”的,将在经费和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组织抽查:对即将进入新的建设周期的基地,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专家对30%左右的重点研究基地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黄牌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第二次检查不合格,撤销重点研究基地资格。对基地抽查的同时将对高校的基地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
第三十七条 考评的重点、主要内容和办法
1.考评重点:检查考评工作要与科研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相适应,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基地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各个基地要注重形成自己的学术特长和学术风格,培育自己标志性的学术贡献和学术成果。
2.考评内容:
(1)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6项建设标准的情况,特别是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主要是理论创新和学术贡献;对学科和研究领域的拓展和深化;中长期科研规划实施以及科研目标的实现等。重点研究基地除报告科研进展情况外,要提交能反映其科研概貌和水平、以重点研究基地署名的成果目录,简要评价和说明。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是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要考察从课题选择,研究队伍组织,课题实施,结项验收的全过程,特别注重成果的转化,社会反响和社会效益。
(2)高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3.考评方法:
考评(竞评)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参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和被考评重点研究基地的《考评报告书》同时发给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最后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办法,择优胜者列入新一周期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第三十八条 通过考评的基地和新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研究机构名单,由省教育厅公布。
第三十九条 在检查和考评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站建设等不达标或无明显改善;
(2)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考评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6)重大项目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7)经专家检查考评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六、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高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高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