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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法律初探/王道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55:27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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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法律初探


随着中国加入WTO,有意在中国境内的A股或B股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已跃跃欲试。中国外经贸部和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1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目前,有关部门也正在加紧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具体操作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转换成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在中国已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若要申请上市,首先必须按照1995年1月10日中国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条件是有关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有最近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至少有5个发起人)签订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根据《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须有5个发起人,且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可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至少为3000万人民币,其中外国股东持股须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发起人须将有关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甚至招股说明书(仅适用于募集方式)等文件,提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审查和核准,并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部门审查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

现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须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进行改组以符合上市公司的一般条件,如:

(a)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b) 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c)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d)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 上市公司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2、申请上市前3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3、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4、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10%;

5、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其增发股票及配股,除需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增发股票和配股的有关规定。

四、允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

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已存续超过1年;
2、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1年;
3、非上市外资股原持有人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对公司的特殊承诺和法律、法规有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按其承诺或义务执行;
4、符合上市发行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5、若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应按外经贸部于2000年月日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此外,外商投资性公司暂不被允许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五、25%的界限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导致上市公司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六、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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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袁纯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帝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帝陵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帝陵保护区内从事保护、管理、建设、开发和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黄帝陵保护区北至黄帝陵陵冢以北海拔1021米高地南侧,东至刘家川以东的东山岭岭脊,南至汉代周家洼遗址北,西至老虎尾巴村西。

  第四条 黄帝陵保护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是指黄帝陵园、轩辕庙院以及所处的桥山山体与山前空间;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包括桥山周围山体、沮水两岸沟峪、黄陵县城以及周围景区景点。

  第五条 黄帝陵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黄帝陵的义务,对损害、破坏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第六条 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黄帝陵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等重大事项,组织实施公祭活动。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黄帝陵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黄帝陵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延安市人民政府对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建设事项,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延安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帝陵管理局,负责黄帝陵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黄陵县人民政府行使对黄帝陵管理局的代管职能,组织、督促黄帝陵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做好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工作。

  第九条 黄帝陵是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轩辕黄帝的陵寝,是海内外炎黄子孙寻根祭祖的场所。祭祀、参观活动应当庄严、有序,有利于传承中华文明,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

  第十条 黄帝陵保护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有关文献资料、书法作品等均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黄帝陵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桥山古柏林属于重点保护文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损毁。

  第十一条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移动文物;

  (二)挖砂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在文物和保护设施、标志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

  (五)新建、改造、扩建与文物、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

  (六)设置户外广告,修建规划外的人造景点。

  第十二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作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建设工程的;

  (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实施环境绿化和美化工程的。

  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风格、色调应当与黄帝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黄帝陵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保护陵区植被和地形地貌,维护自然生态,陵区内严禁砍伐林木、破坏植被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制定绿化规划,增加绿化面积;

  (三)林区禁止捕猎活动;

  (四)合理控制游客的数量,保持生态环境承载力平衡。

  第十五条 黄帝陵区应当保持宁静、肃穆,不得使用汽笛,不得利用敲鼓鸣钟进行经营活动,限制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六条 黄帝陵保护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方便游客的原则实施管理。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黄帝陵保护区应当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制定防火措施,完善消防系统,提高灭火能力。
林区内禁止吸烟、野炊以及动用明火。

  第十八条 黄帝陵现有各类碑(碣)是珍贵的历史遗存,应当实施保护管理,古碑(碣)不得随意拓片、修饰和迁移。

  第十九条 黄帝陵保护区新立碑(碣)实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新立碑(碣):

  (一)国家主要领导人为黄帝陵题词;

  (二)纪念中华民族重大历史事件;

  (三)颂扬轩辕黄帝、中华文化的名家书法、绘画作品;

  (四)黄帝陵捐资、整修记载。

  第二十条 新立碑(碣)置放区域范围:

  (一)前条第(一)项碑石立于轩辕庙古柏院东侧;

  (二)前条第(二)项碑石立于轩辕庙古柏院西侧;

  (三)前条第(三)、(四)项碑石立于登陵道两侧或者轩辕庙碑廊。

  第二十一条 黄帝陵保护区新立碑(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黄帝陵保护和建设等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财物,应当用于黄帝陵的保护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对在黄帝陵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黄帝陵管理局及时予以制止,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清(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清产核
资办公室:
为配合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于2000年组织完成了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地方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有的已经开展,有的即将开展。为保证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方针和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组织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真实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既是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预算单位财产监管的重要措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地方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做到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保证本地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分级实施”的原则来进行。凡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一律执行财政部已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和规定,使用统一的汇总报表和配套软件,具体包括:《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财清字〔2000〕3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财清字〔2000〕4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报表》(财清办字〔2000〕24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境外机构类)》(财清办字〔2000〕25号)。地方可根据上述文件制定具体细则和办法。各地方可结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于2001年全面完成本地区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三、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资金核实、检查验收和建章建制,其主要任务:一是要摸清本级预算单位户数、分布和结构;二是要对各预算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理清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在全面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三是要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编制和人员实际情况的核对;四是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帐务处理;五是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促进提高管理水平和国有资金使用效益。
四、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各级行政党政机关(含机关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及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未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序列,但与各级财政有经费关系的各类社会团体;实行企业管理及其下属的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对于纳入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的事业单位附属单位和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也应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及经营状况等进行清查。
五、为便于全国数据汇总和分析,2001年的清产核资工作尽可能统一规定以2000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时间点,各预算单位以统一时间点进行资产盘存和清查。各地方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完成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主体工作,即:完成资清查,清查数据审核汇总等主要工作任务。在组织完成主体工作任务的同时,各地方应认真做好本地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实和批复工作以及本地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清产核资数据汇总结果(表式统一下发,见附件,汇总软件另行下发)及书面工作总结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对于2000年已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地方,应按统一的汇总表式、软件和工作要求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六、各地方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组织工作。一是要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及早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及时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二是做好动员布置工作,按时将整个工作布置下去,落到实处;三是认真组织做好相关业务和软件培训工作,使工作人员掌握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四是做好指导、督促工作,保证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五是和财政部清产办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将各阶段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定期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以便及时进行经验交流和研究解决问题。
七、各地方要加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质量。一是各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统一的政策、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严把各项工作质量关,如实填报报表、反映情况和暴露问题;二是各预算单位要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主管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必要的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三是各地方清产核资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机构和力量(如社会中介机构)对各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一定比例的样本核查,对查出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工作走过场,组织不认真等问题的要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补课纠正、推倒重来、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等处理。


2001年3月2日